老農津貼



申請「老農津貼」,請攜帶左列資料至本會辦理:
一、至戶政申請10日內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如不同戶須同時申請
二、被保險人印章、身分證、南投市農會存摺或郵局存摺。
三、至地政申請10日內土地登記謄本﹝非所有權狀﹞。
 
1.如使用地類別顯示「空白」,須至土地所在地之公所申請分區證明
   書
),若土地有興建農舍,請申請農舍建物謄本;無農舍建物謄本,請
   至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
2.(一)自有農地: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林地則為0.2公頃以上。
   (二)承租農地: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林地則為0.4公頃以上。(須檢附
         承租契約書)

 
老農津貼自102年實施排富條款
1.所得方面:依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
  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達新台幣(下同)50萬元以上者,不能
  領取老農津貼。

2.不動產方面:扣除「農業用地」、「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未產生
   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
   道路」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以上者,不能領
   取老農津貼;但是,沒有農舍,而且是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
   該房屋及土地價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可不計算其價值,超過400萬元
   者,最多可以扣除400萬元。上述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
   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