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給付

申請「農保喪葬給付」,請攜帶下列資料及證件:
  一、請領人之存摺、印章、身分證(若請領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戶,須同時
         申請全戶戶籍謄本
)
  二、死亡證明書正本
  三、10日內含被保險人記事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夫妻不同戶則兩戶
         都要
)。
  四、10日內之土地謄本正本
      
  ※注意事項:
  1.農地面積: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林地則為0.2公頃以上(承租則為兩
     倍須檢附承租契約書)
  2土地謄本上如使用地類別顯示「空白」,須至土地所在地之公所申請
    分區證明書
  3.若有興建農舍,請申請農舍建物謄本;無農舍建物謄本,請至稅務局
     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
  4.夫妻同為正會員時,不可使用同筆地號之土地。
  5.10日內意指:戶政地政申請後日期10天內有效,逾期須重新申請。


若不符合喪葬給付者,另有喪葬慰問金10萬2千元給付申請適用對象:
 
  1. 108年9月6日(含當日)以後身故農民。
  2. 年滿65歲。
  3. 農保加保年資達25年。
  4. 無欠繳保險費或滯納金。
  5. 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原則,符合勞保本人喪葬津貼資格者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