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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稻作轉雜糧旱作貸款 作業原則 與 常見問答
稻作轉雜糧旱作貸款作業原則
一、農業部(下稱本部)推動「1集2轉3加3」稻米產業精進政策,調整稻米產業結構,逐步引導農民轉作雜糧,以確保農民收益。為協助受影響之稻作產業鏈業者減輕貸款負擔,並鼓勵受農糧署輔導之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整合產區農民及產業經營者,建立產銷鏈結,帶動農民生產,提供稻作轉雜糧旱作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措施之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三、本措施貸款利息補貼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舊貸案件:
1.貸款種類:農機貸款。
2.列於農糧署所提供下列名冊,並具備所列登記證書或使用證明,且為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撥貸之農機貸款借款人,申請本措施時尚有餘額者:
(1)水稻育苗業者:列於領有種苗登記證書名冊及種植水稻優質品種名冊。
(2)插秧機業者:列於領有插秧機使用證明名冊。
(3)收穫業者:列於領有水稻聯合收穫機使用證明名冊。
(二)新貸案件:
1.貸款種類:農機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等5種。
2.取得農糧署各區分署114年度依「輔導建置國產雜糧集團產區作業規範」、「輔導建置特用作物集團產區作業規範」、「輔導建置優質蔬菜集團產區作業規範」或「農地集團栽培經營管理中心計畫」核定函。
四、利息補貼申請期間:
(一)舊貸案件: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新貸案件: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五、本措施貸款利息補貼基準及保證手續費補貼方式:
(一)舊貸案件:補貼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息。
(二)新貸案件:補貼每一借款人貸款額度五百萬元以內,自貸款撥貸日起一年內之利息。
(三)前二款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其保證手續費於利息補貼期間全額補貼。
六、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稻作轉雜糧旱作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申請書及檢核表」(以下簡稱「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及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相關文件,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應依本部農糧署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名冊且經確認具備登記證書或使用證明,由貸款經辦機構予以核定;借款人未列於名冊、無法提供前開登記證書或使用證明,不予補貼利息。
3.貸款經辦機構核定補貼利息後,借款人已繳納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核定免息日之利息,貸款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4.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稻作轉雜糧旱作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審核表」(以下簡稱「貸款利息補貼審核表」)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二)新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第三點第二款所列貸款要點、規定所定相關文件及核定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貸款利息補貼審核表」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應補貼之利息,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部(農糧署)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貸款經辦機構。
新貸及舊貸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者,依前項利息補貼結算方式及期程,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結算應補貼保證手續費,向本部(農糧署)申請後,撥付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八、借款人如有申請文件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或違反切結事項者,本部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稻作轉雜糧旱作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常見問答(Q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