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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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4
公告南投縣、苗栗縣、臺中市及新竹縣為辦理115年巴威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新竹縣尖石鄉及五峰鄉:甘藍、結球白菜、青蔥。
(二)苗栗縣:紅棗、甜柿。
(三)臺中市:苦瓜。
(四)南投縣:絲瓜、苦瓜。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1、自115年7月14日起至7月27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
2、例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1、紅棗(果樹三):每公頃8萬元。
2、甜柿(果樹七):每公頃14萬元。
3、甘藍、結球白菜(蔬菜四):每公頃6萬4,000元。
4、絲瓜(蔬菜五):每公頃8萬元。
5、苦瓜、青蔥(蔬菜七):每公頃14萬元。
(五)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部115年6月30日農輔字第1150022759號公告之災損天氣參數者,依救助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得免勘查。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5-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相關檔案
附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甘藍等作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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